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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56号令,新舱单预申报解读

为确保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有效的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调整了预报舱单的规定,此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调整主要包括:

 

  1. 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即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驶离/入境/过境中国大陆的船舶) 前24 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

  2. 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报。

  3. 舱单要求必须填写收、发货人及通知人(若为指示提单) 的详细信息,例如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 或组织机构代码(Organization Code)及其联系方式。境外企业提供企业代码及其联系方式,例如:英国注册企业提供Company Number或VAT Number;美国注册企业提供CIK (Central Index Key), EIN (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等。 

 

上图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

 

 

新规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针对集装箱航运带来详细解读

 

1. 海关此次公布并执行2017第56号公告的目的是什么?

答:第一、为确保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传输,保证数据完整准确;第二、根据总署稽查司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的相关要求,下发本公告。

 

2. 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意味着什么?

答: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出口预配舱单及进口原始舱单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报,新舱单调整的数据项包括:

必填项:

1) 发货人代码 (为必填项)

2) 发货人的联系号码(电话或传真或邮箱)(为必填项)

3) 收货人名称(为必填项,请填写实际收货人名称;如果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即TO ORDER,这里必须填写 “TO ORDER” )

4) 收货人代码(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5) 收货人的联系号码(电话或传真或邮箱)(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6)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姓名(仅在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7)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电话(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8) 通知方的代码(当收货人为TO ORDER,此项为必填)

9) 通知方的联系号码(电话或传真或邮箱)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此项为必填)

   若舱单中的“必填项”及“条件项”缺失,则舱单无法正常入库,海关系统自动退单处理。

 

3. 2018年6月1日开始实施是指起运港装船日,还是指卸货港到港日?

答:按口岸海关的解读,舱单申报者须从6月1日零时零分起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以舱单新格式向海关发送舱单。例如,从美国长滩港进口至上海, 6月2日0800在长滩港装船, 按规定申报方须在6月1日0000-0800向上海海关以新格式申报舱单,若资料齐全可在5月31日或之前申报,申报方依然可以使用现有格式申报。

 

4. 请问针对舱单规定调整后增加的数据项,客户如何将数据信息提交给OOCL?

答:出口货物,装货港发货人可按现有流程在向船代和驳船公司提交预配舱单资料时提交相关数据项;进口货物,装货港发货人可通过我司的MOC SI (装船指示/电子补料)系统填写申报。使用EDI渠道提交补料的客户请联系当地客服调整EDI格式。提请收货人尽早与境外发货人沟通海关政策和相关要求,确保发货人理解并正确执行。

 

5. 请问舱单过了传输时限后可以修改吗?

答:对于在传输时限前的数据修改或删除将由系统自动审核,过了传输时限之后发送的舱单修改申请,需要跟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转入海关的人工审核。是否接受更改,由口岸海关决定。建议所有更改在传输时限前完成,以确保客户顺利清关。

 

6. 请问如客户提交的“装船指示”中缺失一个或数个必填信息怎么办?

答:按公告要求,客户必须准确、完整填报所有必填信息。若因客户自身原因未能准确、完整、按时填报导致无法完成海关舱单申报,舱单无法正常入库,海关系统自动退单处理,客户需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7. 请问如果收、发货人是自然人而不是公司,是否可以接受无企业代码?

答:在提单允许的前提下,如收、发货人是自然人, 客户在企业代码处应填写客户的中国身份证号或者护照号或其他有效证件。

 

8. 请问如收、发货人及通知人国家或地区不在《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中,客户如何提供企业代码?

答:如收、发货人及通知人所属国家或地区未列在《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或者无法提供表中所列企业代码类型时,应当填写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企业注册代码。

 

9. 请问船公司是否校对客户“装船指示”中提交的收、发货人及通知人代码?

答:船公司不负责对收、发货人及通知人代码进行校对。发货人或订舱代理有责任在“装船指示”中提交准确的收、发货人及通知人代码。中国海关发布了《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供企业参考,可根据表中国家或地区的索引完成企业代码申报。

 

10. 请问对于舱单申报中违规的行为有处罚吗?

答:对于舱单申报中违规的行为,海关已经制定了处罚条例。根据2004 年发布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于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海关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客户提供的企业代码,海关是否会把它和提单上的企业名称去做匹配?

答:海关要求以船公司实际获知的收发货人信息为准,所有企业代码须与装船指示显示的企业名称相一致。 

 

12. 货物简要描述的具体要求? 如何理解负面清单管理? 

答: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填报应当完整、准确,提单下各项货物、物品名称应当在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中逐一填写。海关对货物简要描述的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详见海关56号公告中的附件39.负面清单不是一成不变的,将会不断完善和修正。不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将作自动退单处理。舱单传输人会直接收到退单回执并和相关方跟进处理。

 

14. 海关是否提供过渡期?

答:按照目前收到的信息,海关没有安排过渡期。

 

15. 在目的港这边是否可接受拆、合单申报或者其他提单资料更改?

答:舱单与提单资料相符,装运前24小时舱单数据已经提交给进口海关,任何超过申报时限的舱单更正都需要通过进口海关的人工审核,是否接受更改,由口岸海关决定。请贵司知悉并提前做好准备,要求发货商按照您在目的地的需要正确地制作提单,以确保客户顺利清关。